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信息:2022-18-2-463-001、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7.15、(2018)苏 01 协外认 8 号、执行
关键词: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快速仲裁、临时仲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1.html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1.html
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1.html
基本案情
2013 年 5 月 17 日,卖方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力蜂业公司)与买方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SvenskHonungsfora–dlingAB)(以下简称斯万斯克公司)签订编号为 NJRS13001 的英文版蜂蜜销售《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中文直译为:“在受瑞典法律管辖的情况下,争议应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 合同同时约定蜂蜜质量标准:蜂蜜其他参数符合欧洲(2001/112/EC,2001 年 12 月 20 日)相关规定,不得含有美国污仔病、微粒子虫、瓦螨病等。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蜂蜜品质产生纠纷。2015 年 2 月 23 日,斯万斯克公司以常力蜂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该仲裁院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作出 SCCF2015/023 仲裁裁决,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斯万斯克公司的仲裁请求。
2016 年 3 月 22 日,斯万斯克公司就案涉合同争议在瑞典提起临时仲裁。仲裁过程中,临时仲裁庭及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向常力蜂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邮寄相关文书材料。截至 2017 年 5 月 4 日,临时仲裁庭仅收到常力蜂业公司两封电子邮件,内容为主张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不应适用瑞典法律,未收到其他答辩意见。此后,临时仲裁庭收到常力蜂业公司代理律师提交的异议书,主张仲裁庭无管辖权,并申请延长答辩期限。
2018 年 3 月 5 日、6 日,临时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行听证。听证过程中,常力蜂业公司代理人不再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上生亦未提出反对意见。2018 年 6 月 9 日,临时仲裁庭依据瑞典仲裁法作出仲裁裁决:一、常力蜂业公司构成违约,向斯万斯克公司支付 286230 美元及相应利息;二、常力蜂业公司向斯万斯克公司赔偿 781614 瑞典克朗、1021718.45 港元。
2018 年 11 月 22 日,斯万斯克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案件审查阶段,双方均认可案涉仲裁条款应当依据瑞典法律进行解释。斯万斯克公司认为,条款含义为发生争议适用瑞典法律,并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常力蜂业公司则认为,条款仅针对受瑞典法律管辖的争议,约定在瑞典进行快速仲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作出(2018)苏 01 协外认 8 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由 Peter Thorp、Sture Larsson、Nils Eliasson 组成的临时仲裁庭,于 2018 年 6 月 9 日就斯万斯克公司与常力蜂业公司 NJRS13001 号《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1.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不存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丙、丁项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亦不违反我国加入该公约时作出的保留声明,同时未违背我国公共政策,案涉争议也属于可仲裁事项,涉案裁决依法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1.html
针对临时仲裁程序是否与仲裁协议约定不符的问题。双方争议核心在于对合同仲裁条款的理解,双方均认可争议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分歧仅为快速仲裁能否采用临时仲裁形式。快速仲裁相较于普通仲裁,具备流程简化、周期短、费用低、高效便捷的特点;而临时仲裁庭对比常设仲裁机构,同样具备高效、便捷、经济的属性。
本案中,双方仅约定采用快速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未明确排除临时仲裁形式。且在仲裁听证环节,常力蜂业公司亦未对临时仲裁提出异议。因此,案涉争议由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符合双方真实合意,不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约定相悖的情形。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1.html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本案适用 2017 年 6 月 27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1.html
2.《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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