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崔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依据互惠原则对韩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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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依据互惠原则对韩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案例信息:2024-10-2-462-002、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3.25、(2018)鲁 02 协外认 6 号、一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3.html

关键词: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管辖权、互惠原则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3.html

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涉外审判中的一项难点工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进行。由于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经在其案件审理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予以认可,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3.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申请人崔某某诉称:2009 年 11 月 6 日,被申请人尹某某向申请人崔某某借款 8000 万韩元。2017 年,申请人就该笔款项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提起诉讼。2017 年 7 月 20 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尹某某向申请人崔某某支付 8000 万韩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6 月 17 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5% 计算的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主要财产均位于我国境内,申请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作出的 2017 甲单(GADAN)15740 号判决书。
被申请人尹某某辩称: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涉案 8000 万韩元系双方 2009 年刑事案件中所涉款项,该案已认定该笔资金为投资款,并非借款,故不认可涉案韩国判决。其对该判决并不知情,申请人明知其在中国境内,却故意隐瞒未告知韩国法院,导致案件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审理程序违法。此外,韩国实行三审终审制,其已委托韩国律师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尹某某在青岛无固定住所,亦无财产可供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 2015 年作出不予认可韩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中韩之间尚不适用互惠原则,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就涉案借款纠纷作出 2017 甲单(GADAN)15740 号判决,判令尹某某向崔某某支付 8000 万韩元及自 2017 年 6 月 17 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15% 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尹某某承担。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主事朴圣俊确认,该判决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送达尹某某,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尹某某十余年前来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生活,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丈夫工资,尹某某在韩国无职业、无个人财产。
另查明,韩国首尔地方法院于 1999 年 11 月 5 日作出 99 甲合 26523 号信用证货款纠纷判决书,该案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潍经字初 219 号民事判决,并依据该生效判决作出裁判。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作出 (2018) 鲁 02 协外认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 2017 甲单(GADAN)XXX 号民事判决,该裁定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3.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被申请人长期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居住,青岛中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审查;经审查,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涉案判决由韩国法院作出,中韩两国未签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生效裁判的国际条约,双方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仅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故本案需依据互惠原则审查。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认可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据此可认定两国存在司法互惠关系,我国法院可依法承认和执行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民事判决。
涉案判决针对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作出,承认该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关于送达问题,涉案判决依照韩国民事诉讼法采用公示送达方式,申请人提交了韩国法院出具的送达证明及判决生效证明,相关材料已完成公证认证并经庭审质证,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款项系投资款、并非借款的抗辩,因本案仅审查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 2017 甲单(GADAN)XXX 号民事判决。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本案适用 2017 年 6 月 27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3.html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 02 协外认 6 号民事裁定(201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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