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案例信息:2015-18-2-159-001、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08.05、(2009)鲁民三终字第 34 号、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3.html
关键词:民事、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通用名称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3.html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3.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注 “鲁锦” 字样的产品,侵害其 “鲁锦” 注册商标专用权;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将 “鲁锦” 纳入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 “鲁锦” 并非商品通用名称,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在原告及涉案商标注册之前,“鲁锦” 已成为相关商品通用名称,自身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被告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一审未答辩,二审上诉称,“鲁锦” 是鲁西南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其并不知晓 “鲁锦” 为注册商标,收到诉状后已停止使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鲁锦公司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 1999 年 12 月 21 日取得第 1345914 号 “鲁锦” 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25 类服装、鞋、帽类;2001 年 11 月 14 日取得第 1665032 号 “Lj+LUJIN” 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24 类纺织物、棉织品等商品。该厂后经两次更名,最终定名为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原告长期宣传推广 “鲁锦” 品牌,该商标先后获评山东省著名商标,企业也成为 “中华老字号” 会员单位。
2007 年,原告从礼之邦鲁锦专卖店购得鄄城鲁锦公司生产的同类商品,产品吊牌、包装、门店招牌均突出使用 “鲁锦” 字样。鄄城鲁锦公司 2003 年成立,自有 “精一坊文字 + 图形” 商标尚在注册阶段,该公司曾申请撤销涉案 “鲁锦” 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但未作出裁定。一审法院依法证据保全,查实二被告处存有大量标注 “鲁锦” 字样的同类商品,相关字样被醒目突出使用。
另查明,鲁西南民间织锦历史悠久,是当地特色纯棉手工纺织品。自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起,经展会、主流媒体广泛报道,“鲁锦” 逐渐成为该类产品的通用称谓。多地史志、工具书均对此予以记载,当地还建成专业博物馆。“鲁锦织造技艺” 先后被列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作出(2007)济民五初字第 6 号民事判决:一、鄄城鲁锦公司停止在第 25 类服装商品上使用 “鲁锦” 作为商品名称、装潢,并清除现存产品上相关字样;礼之邦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二、鄄城鲁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5 万元,礼之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 万元。三、鄄城鲁锦公司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 “鲁锦” 字样;礼之邦公司清除门店招牌上 “鲁锦” 字样。鄄城鲁锦公司、礼之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8 月 5 日作出(2009)鲁民三终字第 34 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3.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999 年 “鲁锦” 被注册为商标前,该名称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 亦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3.html
第一,“鲁锦” 属于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商品通用名称。该名称在鲁西南地区约定俗成、长期使用并获得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对应的织造工艺由当地群众长期劳动实践形成,并非单一主体独创;生产原料棉花在当地广泛种植。虽其他地区同类产品不称 “鲁锦”、当地仍存在 “粗布”“老土布” 等旧称,且名称字面不完全贴合品类定义,但地域性通用名称以特定产区公众认知为判断标准,约定俗成的称谓不因字面科学性、别称存在而改变属性。
第二,注册商标包含商品通用名称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依据相关规定,涉案商标因包含通用名称,显著性被弱化。二被告使用 “鲁锦” 字样,仅是客观描述产品面料与工艺特征,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主观无侵权恶意,属于正当使用。鄄城鲁锦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礼之邦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相关字样,同样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涉案注册商标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受保护。为规范市场,鄄城鲁锦公司后续使用 “鲁锦” 描述产品时,应突出自身 “精一坊” 商标,合理避让涉案注册商标,清晰区分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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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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