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产品标识、商标标识、图案花纹、装饰、侵权行为
被控侵权的产品将相关字样置于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上,应当视为被控侵权产品将相关字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在特定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代表组合商标中的所有商标在所有商品上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对商标图案花纹的使用仅起装饰作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图案,不构成侵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基本案情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涉案 “四花瓣” 图形商标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结合案件事实逐一分析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一、双方商品类别一致,均为第 14 类手表,属于同一种商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二、从图案样式与使用方式判断,二者并不近似,被控图案仅作装饰使用。原告商标花瓣狭长、形态规整;被控腕表上的花瓣短粗、形态残缺、分布杂乱,二者视觉差异明显。腕表在商标惯常标注位置突出使用 “SOLVIL” 字样,该字样应认定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表盘、表带上的四花瓣图案仅为装饰花纹,并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三、原告 “LV” 组合商标虽知名度较高,但四花瓣仅是组合商标组成部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四花瓣图形商标在国内手表品类上具备高知名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四、从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产品价格来看,双方产品定位差异显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本案适用 2001 年 12 月 1 日施行版本第五十二条)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 345 号民事判决(2008 年 10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