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法国某公司诉广东某钟表公司、上海某贸易公司、深圳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将产品的有关标识标注于商标的惯常位置上的行为认定及用于装饰的图案花纹的行为认定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4170
文章
0
粉丝
民事评论1阅读模式
法国某公司诉广东某钟表公司、上海某贸易公司、深圳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将产品的有关标识标注于商标的惯常位置上的行为认定及用于装饰的图案花纹的行为认定

 

案例信息:2023-09-2-159-037、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10.20、(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 345 号、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产品标识、商标标识、图案花纹、装饰、侵权行为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被控侵权的产品将相关字样置于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上,应当视为被控侵权产品将相关字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在特定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代表组合商标中的所有商标在所有商品上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对商标图案花纹的使用仅起装饰作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图案,不构成侵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法国某公司诉称,广东某钟表公司、上海某贸易公司、深圳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表,大量使用己方 “LV 菱形四花瓣图案” 注册商标,产品在装饰布局、结构、图案角度、形状等细节上与涉案商标商品相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诉请:一、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45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5 万元;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广东某钟表公司、上海某贸易公司答辩称,被控产品为自主设计的 “铁达时” 腕表,合法使用经授权的 “SOLVIL” 商标;产品上的四花瓣图案属于通用图形,仅作装饰使用,并非商标使用,且与原告菱形四花瓣商标并不近似,己方无仿冒故意,不构成侵权。
深圳某公司辩称,其仅提供经营场地,涉案产品由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自身不构成侵权;原告未提交损失及维权费用的相关凭证,对应主张不应支持,同时认同其余二被告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法国某公司第 111191X 号 “四花瓣” 图形商标于 1997 年 9 月 28 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 14 类商品,后续完成续展,有效期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2007 年 5 月,深圳工商部门根据投诉,扣留涉案 “SOLVIL 腕表”。涉案经营场地由深圳某公司运营,该公司与上海某贸易公司签订场地使用合同,约定后者不得销售侵权商品,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此后国内多地工商部门亦扣留同款腕表,重庆、广州等地工商机关后续解除强制措施,并出具意见认为涉案花形图案与原告商标不近似。
庭审中双方一致以当庭出示的 “SOLVIL” 腕表作为比对样本。原告商标由四片弧形狭长花瓣组成,中心为圆形;被控腕表表盘、表带处分布多组四花瓣图案,花瓣短粗、形态不规则,表面带有装饰圆点。腕表商标惯常标注位置印有 “SOLVIL” 字样,该标识未在国内第 14 类核准注册,瑞士某公司名下国际注册 “SOLVILETTITUS” 商标核定使用于钟表类商品。二被告未能说明涉案腕表实际生产者,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二审阶段,双方分别提交工商答复、鉴定意见、学者法律意见书、中外法院裁判文书等多份证据。法院认证: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学者观点不具备证据效力;境外法院判决不能作为我国案件审理依据;部分传真件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8 月 10 日作出(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 557 号民事判决:一、广东某钟表公司、上海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二、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15 万元;三、驳回法国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作出(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 345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法国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涉案 “四花瓣” 图形商标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结合案件事实逐一分析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一、双方商品类别一致,均为第 14 类手表,属于同一种商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二、从图案样式与使用方式判断,二者并不近似,被控图案仅作装饰使用。原告商标花瓣狭长、形态规整;被控腕表上的花瓣短粗、形态残缺、分布杂乱,二者视觉差异明显。腕表在商标惯常标注位置突出使用 “SOLVIL” 字样,该字样应认定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表盘、表带上的四花瓣图案仅为装饰花纹,并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三、原告 “LV” 组合商标虽知名度较高,但四花瓣仅是组合商标组成部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四花瓣图形商标在国内手表品类上具备高知名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四、从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产品价格来看,双方产品定位差异显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综上,被控产品图案与原告注册商标不近似,且仅作装饰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本案适用 2001 年 12 月 1 日施行版本第五十二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 557 号民事判决(2007 年 8 月 10 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 345 号民事判决(2008 年 10 月 20 日)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701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