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1-207-007 /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 (2018)津 0113 刑初 156 号 / 一审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断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通常表现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个人信息,同时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犯罪构成,但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两罪法定刑相同时,可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2017 年 7 月至 10 月,被告人解某某使用 "灭天战神"" 远程爆破 " 等黑客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破解的计算机 IP 地址、账号、密码及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2017 年 7 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某某使用上述方法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周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代办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王某经营的通讯经营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 510 条,并存储于其百度云网盘中,后将上述个人信息向他人贩卖。
2017 年 7、8 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某网吧,被告人解某某在 QQ 群内下载 "公安数据库"" 公安局的裤子 ""教育局"" 学生数据 "等共享文件,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其中" 公安局数据库 "及" 公安局的裤子 "文件共含有公民个人信息 2342 条、" 教育局 "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 1339 条、" 学生数据 " 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 12154 条。
2017 年 7 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某某使用上述方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 12306 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 131653 组,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作出(2018)津 0113 刑初 15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5000 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 510 条及在 QQ 群内下载 "公安数据库" 等文件获取公民信息 15835 条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解某某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 12306 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 131653 组的行为,同时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从一重罪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解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
-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13 刑初 156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9 月 20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