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苹果协会诉鲤城区远某水果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地理标志案件中对地名正当使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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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苹果协会诉鲤城区远某水果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地理标志案件中对地名正当使用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48、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08.16、(2021)最高法民申 3902 号、再审审查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地理标志、正当使用、混淆误认

裁判要旨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该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地和品质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应当以产地相符为必要条件,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的,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苹果协会系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注册于第 31 类苹果商品。鲤城区远某水果商行(下称远某商行)未经许可,销售外包装突出标注 “APPLE 新疆阿克苏”,内层包装纸印有 “冰糖心 新疆 阿克苏” 及苹果图形的苹果产品。某苹果协会主张远某商行销售上述苹果的行为侵害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标注 “阿克苏” 字样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作出(2020)闽 05 民初 678 号民事判决,驳回某苹果协会全部诉讼请求。

某苹果协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远某商行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属于地名正当使用,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0)闽民终 1993 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远某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9.html

远某商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3902 号民事裁定,驳回远某商行再审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9.html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苹果协会系第 591899X 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1 类苹果。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突出使用 “APPLE 新疆阿克苏”,直接接触果品的包装纸印有 “冰糖心 新疆 阿克苏” 文字搭配苹果图形,该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地理标志核定商品均为苹果,二者标识构成近似。该使用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案涉苹果产自新疆阿克苏,具备该产地特有品质,或是误以为商品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关联,造成产地、品质混淆误认,侵害某苹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9.html

地名正当使用的前提是商品实际产自对应产地,远某商行负有举证证明所售果品来源于地理标志划定产区的举证义务。本案中远某商行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被诉苹果产自新疆阿克苏地区,其主张构成地名正当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9.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9.html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5 民初 678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7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9.html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 1993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2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9.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3902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8 月 1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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