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诉曲靖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当事人对公证证据存在争议时法院如何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32、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12.10、(2021)最高法民申 7565 号、再审审查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公证证明、证明效力、事实认定
裁判要旨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法院应当将公证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诉称曲靖某超市(下称某超市)销售带有 “六神” 字样的花露水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理查明:上海某公司系第 111660X 号 “六神” 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花露水,注册有效期自 1997 年 10 月 7 日至 2007 年 10 月 6 日,后续续展至 2027 年 10 月 6 日。2019 年 8 月 6 日,公证处依上海某公司申请,至某超市公证购买标注 “六神” 字样的花露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5 月 28 日作出(2020)云 01 民初 352 号民事判决:
- 某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上海某公司第 111660X 号 “六神”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
- 某超市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6000 元;
- 驳回上海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20)云民终 1342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某超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7565 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据此,合法有效的公证文书具有较高证明效力,无相反证据推翻时,应当予以采信。
本案上海某公司提交四川某公证处(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 54408 号公证书,记载:2019 年 8 月 6 日,公证人员与上海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前往曲靖某超市,以 15 元价格购得一瓶标注 “六神” 字样花露水;公证人员对购买全过程现场取证,对所购商品拍照、密封并带回公证处;店内悬挂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曲靖某超市,经营者彭某国。2019 年 8 月 15 日,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监督下对封存商品鉴别,出具产品鉴别书,认定案涉商品为假冒产品;鉴定完成后公证人员再次封贴、拍照留存。
某超市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案涉公证内容,一、二审依据公证书认定案涉侵权花露水由该超市销售,并无不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6.html
一审法院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瓶身标注的 “六神” 标识与上海某公司第 111660X 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据此认定该花露水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认定结论正确。
关联索引
2023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本案适用 2017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6.html
2017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6.html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 01 民初 352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5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6.html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 1342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2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6.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7565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12 月 1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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