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浙江某消防器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案例信息
2024-08-2-112-001、民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08.08、(2018)津民辖终 85 号、二审
关键词
民事诉讼、融资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主管、刑事犯罪、形式审查
裁判要旨
在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被告以案涉合同涉嫌经济犯罪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予支持。管辖权异议仅审查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适用形式审查标准,依据合同约定判定管辖归属;案涉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诉称:2017 年 5 月 17 日,其与浙江某消防器材公司、浙江某燃气设备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本金 9000 万元,租赁期限 24 个月,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9 年 6 月 15 日,分 8 期支付租金。同日,浙江某风机公司与该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回购协议》,承诺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并受让全部租赁债权;周某灿、周某出具自然人保证合同,对承租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足额支付设备购买款 9000 万元,两承租人仅按期支付两期租金,后续出现多项重大违约: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租赁物重复融资、未经许可对外大额担保,经催告拒不整改。周某灿诉讼前已死亡,原告诉请其配偶汪某芳、母亲章某莲、独子周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8.html
- 判令浙江某消防器材公司、浙江某燃气设备公司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 72048978.48 元(留购价款 0 元);
- 付清全部款项前,《租赁物清单》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
- 汪某芳、周某、章某莲在周某灿遗产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连带清偿,周某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 判令浙江某风机公司履行回购义务。
浙江某风机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回购协议》系伪造,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移送浙江绍兴法院;同时称浙江某消防器材公司涉嫌伪造印章、集资诈骗,请求裁定驳回起诉、移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3 月 29 日作出(2018)津 02 民初 213 号民事裁定,驳回浙江某风机公司管辖权异议。该公司不服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8 月 8 日作出(2018)津民辖终 85 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
- 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犯罪事实与本案民事纠纷系同一法律事实,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否移送公安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理范畴;若实体审理后查实存在犯罪线索且符合移送条件,法院可另行移送处理。
- 案涉主合同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纠纷由出租人住所地天津有管辖权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出租人住所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本案标的额达到天津中院一审受理标准,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 浙江某风机公司主张适用原告就被告、移送绍兴中院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本案适用 2017 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8.html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 02 民初 213 号民事裁定(2018 年 3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8.html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辖终 85 号民事裁定(2018 年 8 月 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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