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甲诉贾某丙返还原物纠纷案 —— 骨灰安葬权可在尊重死者遗愿前提下根据 “最亲近原则” 确定近亲属权利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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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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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贾某丁为贾某乙父亲,贾某丙系贾某乙弟弟。贾某乙与前妻李某 2000 年生育儿子贾某甲,二人 2004 年协议离婚,贾某甲由母亲李某抚养。2006 年贾某乙离世,骨灰先寄存于北京某殡仪馆;2007 年贾某丁去世;2011 年骨灰转至河北某县陵园塔位存放,骨灰盒由贾某丁购买,骨灰安放证现由贾某丙持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8.html
2011 年贾某甲曾起诉要求返还骨灰,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已生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8.html
裁判理由
- 本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骨灰是逝者人格利益死后延续的特殊标的物,承载亲属重大精神情感利益,骨灰处置、安葬方式直接影响近亲属人格权益。2011 年诉讼时贾某甲尚未成年,不具备独立妥善保管、安置骨灰的民事行为能力,诉请被驳回;现贾某甲已成年,民事行为能力发生根本性变化,其对父亲骨灰安葬安排的情感诉求、处置能力均产生实质改变,有权另行起诉主张骨灰相关权利。
- 贾某甲享有骨灰安葬优先决定权,骨灰安放证应予返还。
一是各方均无证据证明贾某乙生前留有骨灰安置、安葬方式的明确遗愿;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8.html
二是无证据证实家族存在统一安葬逝者骨灰的传统风俗,案涉塔位仅存放贾某乙一人骨灰,其余已故亲属并未安置于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8.html
三是贾某乙离世时贾某甲年幼,由祖父贾某丁代为寄存骨灰合乎情理,但贾某丁现已去世,贾某甲成年后作为贾某乙唯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血缘亲疏程度高于弟弟贾某丙,因骨灰安置产生的精神情感联结更为紧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8.html
四是贾某甲主张采用合规树葬方式重新安置骨灰,并提交民政部门文件佐证该安葬形式符合现行殡葬政策,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8.html
综上,依据近亲属 “最亲近原则”,贾某甲对父亲骨灰安葬事宜享有优先决定权,骨灰安放证交由贾某甲持有更为适宜,贾某丙应当予以返还;骨灰盒寄存安置现状不宜强行变动,对返还骨灰盒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2 民初 31522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9 月 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8.html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2 民终 13152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