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概念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 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使金融产品的使用无法处于金融机构的正常监管之下,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 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刑法规制。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删去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条件。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和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信用凭证。"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票据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其目的在于使承兑人以票据载明的义务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开证人的请求或者自己主动向一方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该书面约定的各种条款,开证银行即向受益人支付该书面约定的款项的凭证。本罪对信用证和保函有明示规定,这里的"等"应作等外解释,指的是与信用证、保函性质相同 都属于信用形式的信用凭证,包括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银行结算凭证等。换言之,凡是金融票据和凭证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以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票据承兑或者信用证、保函 等金融票证时,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比如谎报贷款用途,夸大偿付能力等。所谓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主要是指导致一定数额的金融资金无法归还。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如果是自然人犯本罪的,则行为人不能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或者说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上述目的;否则应视情形以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论处。如果是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包
括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情形。过失不构成本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5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175条之一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入罪条件占已删去"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但在第二档刑罚中保留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这种立法体例在其他刑法条文规定中也是有的,如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应当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条件,但如果是使用欺骗手段特别严重或者涉及数额极其巨大,给国家金融安全造成特别重大风险的,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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