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关于贷款的定义,可以参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同时,《贷款通则》第二章专门规定了 “贷款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①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③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贷款具有以下实质特征:第一,货币资金,贷款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给申请人的货币资金;第二,约定的利息,对贷款金额、放款方式、贷款利息等均在资金发放前明确约定;第三,到期要还本付息。但对于其中金融机构不实际承担资金风险的贷款中介业务,如委托贷款是否适用本罪,尚有讨论空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71.html
对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业务,需要根据实际法律关系和金融监管中的业务分类判断其是否属于贷款业务,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发卡行利用信用卡发放贷款的现金贷行为,银行分一次或数次放款至行为人的信用卡账户,行为人可将资金用于生产和消费领域。该行为已不属于信用卡透支行为,应认定为贷款业务。《妨害信用卡解释》第 11 条也明确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该规定实际上将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作为银行贷款业务来处理。又如,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业务种类繁多,并非都属于《刑法》第 175 条之一规定的贷款。而对于金融机构以投资理财、资产管理等名义开展的融资业务,有类似贷款业务功能,但不按照贷款业务管理的,不能认定为贷款,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否则就有类推之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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