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适用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303
文章
0
粉丝
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2阅读模式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后,产生一个新问题:如果没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能否直接适用第二档刑罚定罪处罚?
对此产生了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般也应当以 “造成重大损失” 为条件,但如果欺骗手段特别严重或者涉嫌数额巨大,给国家金融安全造成特别重大风险的,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修正案将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作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定罪条件,没有 “造成重大损失” 则不符合该罪的构成条件,无论是否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均无法构成该罪的基本犯,更不能直接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因此不能直接以第二档刑罚中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定罪处罚。而且,从修法的精神来看,实施本罪行为最为严重的情节应体现在最终是否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上,如果金融机构没有损失,对行为就没有必要在刑事司法上作否定评价。
对于损失的数额,有观点认为应当接近于特别重大损失,再加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必须接近于特别重大损失,并不能绝对化,需要综合损失数额和情节的严重性综合评价。2022 年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只规定了造成 50 万元以上损失这一个立案追诉标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55.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65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