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的认定
损失的认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至关重要。实践中,贷款逾期后归还的情形十分复杂,一是在归还的时点上,行为人可能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归还欠款;二是在有担保权的场合,担保权是否实现也可能影响损失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57.html
对于重大损失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57.html
-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债权存在实现的可能,就不宜认定银行经济损失形成,除非借款人和担保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或者潜逃、去向不明,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经济损失。因此,金融机构穷尽一切私力救济、民事诉讼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在银行损失尚未经民事程序确定性的形成之前,司法机关不宜认定银行形成重大损失。
-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银行内部相关贷款核销为节点认定。即经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申请执行程序后未能追回贷款,按照银行内部有关规定,审批后转表外核算,未发现债务人新的财产线索前银行不再追偿。
-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参照信用卡诈骗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为节点,借款人尚未向金融机构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收取而尚未收取的费用。
前两种意见都以穷尽一切民事救济手段为前提要件,其中第二种意见进一步要求银行核销贷款才能认定,对银行的要求过于严苛。有的民事诉讼持续时间过长,待到穷尽救济手段后可能造成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作为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分别解决民事责任承担和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将民事诉讼结果作为刑事诉讼的前提,并不具有合理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57.html
对于损失的认定,应当结合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认定,借款人逾期仍不归还贷款,就可以认定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了现实危害,破坏了信贷管理秩序,而不是只有穷尽民事救济手段之后危害才形成。因此,借款人逾期之时,就是给银行造成损失之时。但是,由于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罪不同,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贷款,其主观上仍有归还贷款的意愿,一旦逾期就认定损失并以刑事手段介入,既不利于所欠贷款的追偿,又对借款人过于严苛,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作为计算损失的时间节点,既能为民事救济留有余地,又能为司法办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明确的指引,保证了刑法适用的确定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57.html
对于提供担保的骗取贷款行为,由于担保合同系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的履行也是主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在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情形下,金融机构应当向担保人提出履行担保责任的主张后,担保人没有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担保人无力履行担保责任的,才能进入立案程序。此处主张担保权的行为,不需向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更不必等待担保之诉的结果,只要在形式上行使担保权即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57.html
在担保人代为偿还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认识也不尽一致。但大多数观点认为,担保人代为偿还的情形下,不应仍认定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尚可以按 “有其他严重情节” 定罪处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便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借款人诈骗担保人的,可以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但这属于另一层次的法律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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