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最初源于1997年《刑法》第187条规定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按照 1997年《刑法》的规定,本罪是指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 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存贷款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不仅逃避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造成潜在金融风险,危害金融安全,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无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必须符合"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条件的,才构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38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 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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