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植物资源。
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包括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采伐、毁坏的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仍进行采伐、毁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344条中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依照《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两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其他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情节严重"的把握,可以根据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数量、价值,行为人非法获利情况、一贯表现及认罪认罚情况等,参照《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执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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