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赌类犯罪中关于犯罪目的的注意事项及辩护要点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或追求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本章中,有的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特定目的才成立,属于目的犯。辩护人应查明行为人是否具备该目的,以决定无罪或罪轻辩护。
  1. 淫乱类犯罪——营利目的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虽常具营利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成立。
  2. 淫秽物品类犯罪——牟利目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目的犯,行为人须具有牟利目的。若行为人系无偿传播,或仅组织播放淫秽音像,无牟利目的,则分别适用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本罪虽以牟利目的为要件,但是否实际获利及获利多少,不影响定罪;未获利或获利甚微,可作为量刑情节提出。
  3. 性侵类犯罪——奸淫目的与性满足目的
    行为人具奸淫目的,可定强奸罪;若仅为性交以外方式满足性欲、寻求性刺激,则不构成强奸罪,可定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强制侮辱罪与强制猥亵罪均以寻求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区别于侮辱罪(基于报复、泄愤等动机,与性无关)。
  4. 赌博类犯罪——营利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虽未明文规定营利目的,但实践中通常具有营利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均属开设赌场。不以营利为目的、仅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或仅收固定场地费用的棋牌室经营,不构成赌博或开设赌场。辩护时应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与正常文娱活动,营利目的主要表现为:
    (1)通过赌博活动赢取财物;
    (2)通过抽头渔利或收取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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