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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开立纠纷是指独立保函申请人与开立人之间因申请、受理并开立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性质为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可能涉及要约和承诺等合同法上的一般的问题,以及导致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申请条款与开立条款不一致等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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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7.html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对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及欺诈纠纷案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则独立保函开立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来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是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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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7.html
如果纠纷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可以约定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在确定准据法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 条仅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发生于受益人与开立人之间的纠纷规定了法律适用规则,因此对于保函申请人与开立人之间的开立纠纷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41 条关于合同纠纷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准据法,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果经过冲突法规范指引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开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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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7.html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独立保函申请人与开立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开立人接受申请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对外开立独立保函,担保受益人在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付款。直开保函情形下,申请人通常是基础交易项下承担责任的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在转开保函情形下,指示人与保函开立人之间也是申请开立关系,指示人的地位相当于保函申请人,指示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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