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
本章涉及“非法生产”行为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这里的“非法生产”虽含“制造”之意,但因部分制毒物品同时具有医用或药用属性,经许可的合格生产者可以合法制造,故刑法仅规制无资格者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并以“非法”一词加以限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85.html
辩护人办理此类案件时,除审查是否存在生产事实外,更应重点审查该生产是否“非法”:若生产者具备合法资格且已获许可,则不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可据此作无罪辩护。此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未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而生产的,虽属非法生产,但有证据证明确系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求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8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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