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6.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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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与正当防卫相对应的概念。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概念具有同质性,是指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损害的必要限度为界限,超过这一必要限度,给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造成重大
损害的,即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除在刑法上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2.html

防卫过当的前提是防卫行为超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其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超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防卫过当,进而承担民事责任,而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为适当的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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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2.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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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2.html

处理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第1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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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修改为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仍然作为第三级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之下。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延续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防卫过当损害责任是以防卫过当的认定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之下主张民事赔偿的,确定为本案由。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由于正当防卫本身具有正当性,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条件并没有规定。《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理论和实
务也都是参照这一规定对民事责任领域的正当防卫的内容作出了明确,且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做法。

通常而言,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的条件有:

(1)必须有侵害事实。侵害的事实在先,防卫行为在后;侵害是防卫的前提,防卫是侵害导致的结果。没有侵害事实,就不得进行防卫。对侵害事实的要求是须为现实的侵害,特点是已经着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对想象中的侵害、未发生的侵害、实施终了的侵害,都不能实施防卫行为。

(2)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实施正当防卫本身毕竟要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这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现实紧迫性,如果不及时实施防卫行为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公力救济的方式进行救济也不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不宜采用正当防卫。

(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即把防卫公共的、他人的或本人的权益免受侵害作为防卫的目的,这里并不限于本人遭受侵害。以防卫为借口而施以报复的行为或防卫挑拨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对加害人的防卫反击,根据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可以是对人身的,也可以是对财产的,但是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对第三人实施。

(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是该防卫行为达到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强度,如果超出该必要限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是免除防卫人对其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关于防卫过当的责任承担,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防卫人不能免责,而是要承担适当责任。这种适当的民事责任,应当包括以下三层意思:(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责任。承担适当的责任的含义是承担责任,而不是免责。这是因为民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赔偿具有补偿和制裁的双重性质,它不像刑罚那样是人身的而且没有补偿性质的责任。(2)对于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责任。承担适当的责任中的“适当”,要求赔偿既要与防卫过当的损害后果适当,又要与案情适当,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因此,不应当受全部赔偿原则的限制,要适当减轻防卫人
的责任。这是因为,一是出现防卫的前提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没有不法侵害就不会造成这种过当的后果;二是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特别是在情况较危急情况下,对反击行为的节制及对后果的预见是受到限制的,不应对防卫行为要求过高、过苛。(3)故意加害行为的赔偿责任。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加害行为的,对其
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已经明知会超出必要限度而故意为之,是故意的违法行为,应当负担全部责任。防卫过当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是超出防卫限度的那部分损害,即对“不应有”的那部分损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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