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 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 属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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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78.html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 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选择管 辖法院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有助于实现当事人双 方诉讼机会的均等。 协议选择管辖,已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 司法实践中所肯定。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纠纷案 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 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也会担 心地方保护主义。 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允许当事人双方选择处理争议的 法院,让当事人选择对收集证据、安排证人出庭、出席法庭辩论等更有利的法 院来审理纠纷,不仅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而且增加了诉讼及裁判结果的确 定性、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有助于 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协议管辖,1991 年民事诉 讼法第 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 244 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 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2 年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制度作了修改:一 是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二是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等与争议有 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连接点,也就是扩大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 法院的范围;三是删除 1991 年民事诉讼法中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将协议管 辖制度统一规定于总则编中,即涉外民事诉讼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总则中协议管辖的规定,协议选择有关的管辖法院。 关 于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很多意见提出,根据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协议管辖制度的涉外案件仅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须与协议 选择的法院存在实际联系,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在司 法实践中对我国法院的涉外管辖权造成了一定限制:一是协议管辖制度仅限 于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类型的涉外纠纷无法适用协议管辖 制度;二是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主动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 件,但我国与争议无实际联系而无法行使管辖权,不利于我国打造国际民商 事争议解决的优选地;三是即使争议与我国存在实际联系,但由于争议标的 额有时预先不能确定,有时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可能因违反民事诉 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由于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主要调整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管辖问题,不宜简单套用 2021 年 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来限制涉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有必要单独构 建涉外协议管辖机制。 为此,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的特别规定编的管辖一章单独增加了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 由此,2023 年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又重回“双轨制”,即国内民事 诉讼的协议管辖,适用本条;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77 条的规定:“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 由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78.html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78.html

1. 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因人身权益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1991 年 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主体仅限于合同纠纷的当 事人;第 244 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主体比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 的主体更广一些,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也可 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为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012 年民事诉讼法 统一了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增加 规定,除合同纠纷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管辖 法院。 这里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 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 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78.html

2. 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2012 年 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因为需要统一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 围,在 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可以选择的法院范围上 增加规定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一方面,实际上扩大 了国内民事诉讼中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要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另一方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也是对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进行必 要的限制,当事人不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在实 践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除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外,还包括侵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的行为发生地等。 这一点是与 2023 年修改增加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不同 的,新增的涉外协议管辖不要求所选择的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此外,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9 条 的规定,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 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78.html

3.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 我国司法体系中,人民法院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标 准各有不同。 根据本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 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 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 定。 也就是说,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不能协议选择二审 和再审法院,而且,选择的一审法院应当符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 辖标准。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也不能违反本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 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 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 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虽然本条规定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但是其中属 于不动产纠纷的,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 议选择其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78.html

4. 当事人协议管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是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要求 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法院,口头协议无效。 当事人达 成的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从形式上,书 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 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从协议内容 上,应当体现当事人双方选择管辖法院的真实意愿,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 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达成的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内容也要合法。 双方当 事人订立有效的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后,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 更已经选择的管辖法院,选择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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