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4.html
我国宪法第 134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 重要职能,是规范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行使,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 重要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4.html
就制度起源来说,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最早始于法国,1806 年的《法 国民事诉讼法》首先赋予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职能,规定检察机关在公 法秩序受到损害时,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民事诉讼。 此后,其他国家 纷纷效仿,在法律中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以维护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职 权范围只限于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确认婚姻是否存在的诉讼以及禁治产案 件的诉讼等。 日本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主要是作为公益代 表人参加与公益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社会主义国家,1923 年制定 的《苏联民事诉讼法》,依据列宁关于使法律监督权从一般国家权力中分离 出来,成为一种独立权力的理论,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 至 今,依据《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检察院通过民事上诉和抗诉实施对民事诉讼 的检察监督。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民事诉讼,其在民事诉讼中既 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同时又居于类似原告的地位,兼具监督者和诉讼参 与者双重身份,在庭审后通过上诉和抗诉方式实施检察监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4.html
我国 1982 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人民检 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991 年制定的民事 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民事抗诉作了规定,进一步确立了民事检察监 督制度。 此后,这一制度历经修改完善,不断优化。 2007 年,全国人大常委 会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对民事诉讼法 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修改,并于 2012 年继续进行修改完善。 其 中,从两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职能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4.html
第一,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 1991 年民事诉讼法规 定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有四项: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二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抗诉事由扩展为: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 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是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 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 查收集的;六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是违反法律规定,管辖 错误的;八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的;九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 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是违反 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 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 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 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了人 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一是将 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 1 款第 5 项中 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修改为“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二是删除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 1 款第 7 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三 是删除 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 2 款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 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4.html
第二,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 出再审的裁定。 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后,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这些新的规定对民事 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之后检察机关又发现,仅通过抗诉方式对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应当进 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2008 年的中央司法 改革文件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 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落实司法改革文件的要求共 同会签了文件。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的议案和 建议。 在上述背景下,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要 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 件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此后,在 2017 年、2021 年和 2023 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均未对有关人民检察 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再作修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4.html
本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4.html
第一,关于监督方式,包括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 在 2012 年民事诉讼法 修改之前,检察监督的方式只限于抗诉,不包括提出检察建议。 在 2012 年修 改民事诉讼法时,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扩大,增加了提出检察建议这一新 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 21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 211 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 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上述规 定,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同属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不同: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抗诉的适用范围包括存在民 事诉讼法第 211 条规定的 13 种法定情形的已生效裁判和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广于抗诉,既包括抗诉的适用 范围,也包括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和法院行使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是监督方式不同。 人民 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 外,抗诉均为“上级抗”,即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非 同级监督。 而检察建议是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向上级 人民检察院备案,属于同级监督机制。 三是产生的效力不同。 人民检察院提 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再审的裁定。 而检察建议不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强制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4.html
第二,关于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包括民 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 在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检察监督的 范围只限于民事审判活动,不包括法院的调解活动和强制执行活动。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了扩大,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通过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同时为了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 的表述相一致,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 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针对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增加规 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 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等,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4.html
第三,关于监督手段。 为了使检察机关正确及时地监督民事诉讼活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 为此,民事诉讼法第221 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 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14.html
第四,关于检察监督的启动。 如何启动检察监督程序,除了人民检察院 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而依法启动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程序外,当 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为了规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司法权威,民事诉讼法第 22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 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 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审查,作 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 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是通过个案的纠 错来实现的,但这不等于说检察机关是为某一方当事人服务的。 人民检察院 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因 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好这一监督职责,不得拒绝监督、放弃监督、违法监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