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7.html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 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7.html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 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7.html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7.html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7.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上诉案件进行判决、裁定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7.html

理解本条,应注意以下几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7.html

一是为了使人民法院在处理原判决、裁定时有法可依,本条对第二审人 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判决、裁定如何处理,分别作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7.html

二是本条以减少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为原则 进行规定。 过多地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 本,又影响了审判效率。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能查清事实改判的情况下,由第 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在基本事实不清,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又有困难,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查清更有利的情况下,才发回原审人民法 院重审。 因此,本条对事实错误区分了情况进行规定,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如 果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 查清事实后改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7.html

三是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形进行了限定,必须是遗漏当事人或 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本条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 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 作出该限定,是为了尽量减少在发回重审上的裁量空间,减少不 必要的发回重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7.html

四是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012 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仅规定了 3 种处理原则,即维持原判、改判以及发回重审,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 由于法律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规定,有的地 方一个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影响了审判效率 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能在法定的时间内结案,解决案件久拖不决的问 题,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权益,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发 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了限制: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 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023 年民事诉 讼法修改过程中,修正草案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 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 次发回重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限定发回重审只能一次是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应对实践中发回重审次数过多问题而专门增加的 规定,修改应当特别慎重。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只能一次的规定避免了 程序空转,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此不应设置“除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例外,建议删除这一例外。 经研究,并综合考虑实践情况和各方面 意见,对本条第 2 款规定不作修改。

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

1.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驳回上诉,以原判决、裁定正确合法为根据,原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上诉理由 不成立,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对判 决的上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判决方 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对裁定的上诉,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 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一是认定事实错误;

二是适用法律 错误;

三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错误。

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以判 决、裁定方式对原审判决、裁定进行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对判决的上诉,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直接改判;对 裁定的上诉,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 撤销或者变更。

3. 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首先,本项应与本条第 1 款第2 项结合起来理解,在一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直接查清 事实后改判,只有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才可以考虑在 查清事实后改判和发回重审之间选择。 基本事实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即可 能影响案件最终判决的事实。 其次,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能够直接查清事实后 改判,应当首先考虑查清事实后改判;在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清基 本事实的情况下,才考虑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 发回重审。 为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他国家和地 区也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 2002 年德国联邦司法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改 革,改革的内容之一是限制发回重审,规定发回重审应由当事人申请。 改革 前,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一是依法改判,二是发回重审,如二审发现一审应调 取的证据没有调取,通常会发回重审。 德国立法者认为发回重审应是例外,因为发回重审会导致时间和经济成本增加。 改革后规定,发回重审以当事人 申请为条件,当事人没有申请发回重审的,应由二审直接改判。 我国 2012 年 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也对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了限制。 根据本条第 1 款 第 3 项、第 4 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 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此外,本条第 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不是对原判决的简单更正,而是 要严格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一遍,并且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这样规定 的目的就是要人民法院严肃、认真对待,保证合法、正确审判。 发回重审的,由于原审人民法院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所作判决、裁定仍是第一 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对此类案件,第 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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