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 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6.html
按照本法第 157 条的规定,一审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关于“不予受 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6.html
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查中,应当查明原审裁 定作出所依据的事实,判断原审裁定是否正确。 如果原审裁定依据的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裁定依据的事实错误 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原审裁定,自行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6.html
除了上述裁定外,二审人民法院亦可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中止 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作出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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