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七十一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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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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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提起上诉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4.html

本条中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是符合法定条件、享有上诉权的人。 那么,什么人享有上诉权、可以提起上诉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4.html

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享有上 诉权,可以提起上诉。 有权提起上诉的公民如果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提起上 诉。 有权提起上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提起上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4.html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具有实体权利义 务,因此可以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也非被告,只是因 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涉及其利益才参加到诉讼中辅助当事人一方进行 诉讼,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但是,如果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权利义务,即享有上诉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4.html

第一审程序中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 共同诉讼人分为两类。 第一 类是有共同权利或者共同义务的,即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如果其中一人提起 上诉,其上诉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即应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行使上诉 权。 如果其中有的共同诉讼人声明不上诉,上诉审人民法院应作具体分析,认为上诉案件能成为可分之诉的,对声明不上诉的共同诉讼人可以不列为上 诉人;认为上诉案件不能成为可分之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都应列为上诉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4.html

第二类是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即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他们是因为所诉标的 为同一种类由法院合并审理而成为共同诉讼人的。 他们各自享有上诉权,可 以独立提起上诉。 一个人上诉不对其他人产生上诉效力,只对该提起上诉的 人有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4.html

作为第二审程序中的被上诉人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在第一审程序 中作为上诉人相对方的当事人,或者与其争诉的第三人都可作为被上诉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4.html

换句话说,上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的相对方即为被上诉人,具体为第一审程 序中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与之争诉的第三人(不具实体权利义务的除 外)。 第三人提起上诉的,一审中的原、被告双方均为被上诉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4.html

共同诉讼人作为被上诉人,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共同诉讼人有 共同权利义务的,即共同诉讼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当对方当事人提起上 诉时,则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都是被上诉人。 另一种情况是共同诉讼人没有共 同权利义务的,即共同诉讼人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当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时,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否作为被上诉人,取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将其列为 被上诉人,他们不是自然成为共同被上诉人。

享有上诉权的人,一般都能自己提起上诉,但有时享有上诉权的人没有诉 讼行为能力,这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或者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 起上诉。 同样,作为被上诉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应诉。

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提起上诉。 因此,诉讼代理人不得擅作主张提起上诉,如果擅作主张提 起上诉,其上诉行为属无效行为,不产生上诉的法律效果。

根据本条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 15 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 为 10 日。

上诉期的确定基于两点考虑:其一,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使其有充分 的时间考虑提起上诉,其目的是确保实体权利。 其二,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尽早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 15 天,比对裁定的上诉期限长,这是因为判决 解决的是民事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规定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 10 天,比对判决的上诉期限短,这是因为裁定解决 的是程序性问题,不涉及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 如果认为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就只能申请再审。 当事人如果在法定 期限内提起上诉,则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因此,如何确定法定期限,如何进 行计算,虽是技术问题,但十分重要,因为时间差一点儿,权利便可能会丧失。对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

需要明确的是,上诉期限应在每个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各自收到判决 书、裁定书后分别计算,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诉期内上诉,只有在所有有 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都届满而没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判决和 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其他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未满 之时,一方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虽已满,但判决、裁定对其亦不生效。

在共同诉讼中,有两种情况:其一,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以最后一个共同 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 其二,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以各自的起算日期计算。 谁超过上诉期限便丧失上诉 权,一审判决、裁定对其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上诉以后,二审法 院的判决、裁定对其不发生效力。

提起上诉的还必须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根据本法规定,可以 上诉的判决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未超过上 诉期限的第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告即发 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 效力,也不能上诉。 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也无法上诉,如适用小 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 等。 根据本法第 157 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人民法院对 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对这些裁定可以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又 没有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不能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 院对提起上诉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也 无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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