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5.html
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 160 条的规定确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后,在审理过 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就 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 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 26 条规 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 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5.html
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转为普 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5.html
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 杂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5.html
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规定的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5.html
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 知书,需公告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5.html
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 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五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 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5.html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 中,可能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案情复杂,或者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 原来认为案情简单的案件实际案情复杂的情况,因此,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 法时增加本条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 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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