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 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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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的转换机制和当事人对适用小额 诉讼的程序的异议权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6.html
一、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的转换机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6.html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并且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特 点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级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必 须合法、合理和合适,否则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损害。 完善小额诉讼 的程序的转换机制,可以减少实践中小额诉讼的程序的不当适用,保障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 本条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 额诉讼的程序时,可以依职权对小额诉讼的程序进行转换,也可以根据对当事 人异议的审查成立而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转换。 转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 种是将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另一种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6.html
(一)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6.html
小额诉讼的程序实际上属于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类型,原则上与简易程 序之间并不存在程序转换的问题,但是小额诉讼的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在适 用标准、适用范围、审理期限、生效规则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也确实存在 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6.html
当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情形,或者因案情、诉讼请求的变化等原因,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条件时,如果该案 件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 规定审理。 同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其案件在适用程序、审理期限、生效规则等方面的变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6.html
(二)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6.html
本条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的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实践中,根据案件的 不同情况,既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也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6.html
小额诉讼的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案件中出 现增加诉讼请求、诉讼请求金额变化、需要评估鉴定、提出反诉等情形,使案 件不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条件;二是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标 准,或者查明事实的程序较为烦琐、审理周期较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三是 案件符合普通程序独任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适用标准。
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体性纠纷或社会影响较大等,或者存在案情疑难复杂、类型 新颖等不宜适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小额诉讼的程序应当转为普通 程序合议制。
小额诉讼的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裁定可以 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 小额诉讼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前,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开庭后转 换为普通程序的,一般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二、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异议权
赋予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异议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监督法院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但是当事人异议权的行使应当符 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利干扰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而向法院提出异议时,应当注意以下 几点:
一是关于异议的事由。 本条第 2 款明确了异议的事由为“案件适用小额 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有关规定,案件适 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 3 种情形:(1)案件不符合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主客观标准,即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标准或者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标准。 (2)案件并非“金钱 给付”案件或者属于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情形。 (3)案件属于不得适 用独任制审理的情形。
二是关于提出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的异议对案件审理的后续进程有着 重大影响。 为保障程序的稳定性和有序性,促使当事人及时合法行使权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 在开庭前提出。
三是关于对异议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此类裁定属于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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