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 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 延长一个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7.html
本法第 152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 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法第 164 条规定:“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案件是 标的额较小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 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审判工作。 因此,本条规定适 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2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1 个月。 根据本条规定,小额诉讼的 程序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这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小额诉讼的程序快 速高效解决纠纷的功能。 在理解本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7.html
一是延长审理期限的条件。 延长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需满足“有 特殊情况”的前提条件。 “特殊情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客观上无法 预见或者无法避免的情形,直接导致案件难以在法律规定的小额诉讼的程序2 个月的审理期限内审结,从而必须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 如出现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法院的审理进度延误、需要等待关联案件的裁判结果、需追加当事 人、因特殊情况需更换承办法官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特殊情况的出现不会增加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难度,该案件仍要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的 程序的条件。 至于是否延长审理期限,主要由法院来判断案件是否存在特殊 情况,而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7.html
二是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主体。 延长审理期限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权由本院院长 行使。 院长应当对延长小额诉讼审理期限的事由严格把关,重点审查案件是 否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避免延长审限的滥用和泛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7.html
三是延长审理期限的时间和次数。 本条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延长审理 期限的时间和次数的规定均为刚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得扩张适用。 根据 本条规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时间为 1 个月,且延长审理期限后,不得再次延 长,即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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