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 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8.html
本条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作出倡导性的规定,鼓励 人民法院一次开庭审结,加强当庭宣判,以促进案件高效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8.html
小额诉讼具有高效、简便的特征,通过一审终审,能够快速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时实现,减轻当事人诉累。 同时,小额诉讼能够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审判质效。 因此,小额诉讼 案件的审理方式应当充分体现其高效、便捷和一次性终局解决纠纷的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8.html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一次开庭 审结并且当庭宣判”,虽然用了“可以”的表述,但实际上在倡导小额诉讼的 审理方式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为原则。 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 需要追加当事人、更换案件承办法官、补充提交证据等确有必要再次开庭,且 未因上述情况而明显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办理难度,一般不再二次开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8.html
本条倡导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一次开庭审 结并且当庭宣判,这实际上也对人民法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首先,为实现 小额诉讼的程序的一次开庭审结和当庭宣判,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小额诉 讼程序的适用标准,确保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在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之前,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适用标准,对案件情况作出初步判断,综合考虑该案件是否可以在较短审理期限内一次开庭审结。 审理过程中出现与适用标准不符的 相关情形的,应当及时转换适用程序。 其次,为实现小额诉讼的程序一次开 庭和当庭宣判,人民法院还应当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向当事人告知小 额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开展庭 前阅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案件证据较多的,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和证据交 换,完成举证质证;引导当事人确认案件核心要素事实和主要争点等。 只有 完成充分到位的庭前准备,才有可能实现小额诉讼的程序的一次开庭审结和 当庭宣判,确保小额诉讼案件庭审的高效和规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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