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 个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1.html
本法第 152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以人民法院可 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审判工作。 因此,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2021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延长简易程序审理 期限的规定,明确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以延长 1 个月。 修改之后,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4 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1.html
对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简易程序快速高效解决纠纷 的功能。 在理解本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1.html
1. 延长审理期限的条件。 延长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需满足“有特殊情 况”的前提条件。 “特殊情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出现客观上无法预见 或者无法避免的情形,虽然不会增加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难度,但 直接导致案件难以在 3 个月的审限内审结,而必须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 例 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法院的审理进度延误、需要等待关联案件的裁判 结果等。 是否延长审理期限,主要由法院来判断案件是否存在特殊情况,而 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1.html
2. 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主体。 延长审理期限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权由本院院长 行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1.html
3. 延长审理期限的时间和次数。 本条关于简易程序延长审理期限的时 间和次数的规定均为刚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得扩张适用。 根据本条规 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时间为 1 个月,且延长审理期限后,不得再次延长,即简 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 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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