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 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 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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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0.html

一、小额诉讼的程序含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0.html

小额诉讼的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如果案件标的额 符合法律规定的小额标准,即适用最为简化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0.html

二、本法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定的变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0.html

本法对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定经历了一些变化。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 时,增加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 162 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 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 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021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上述条文作出修 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修改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案件的类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0.html

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将适用范围进一步限定为金 钱给付案件。 二是修改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标的额标准。 将“标的额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修改 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 以下”。 三是增加了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规定。 增加一 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 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 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0.html

三、小额诉讼的程序价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0.html

首先,小额诉讼的程序使大众接近司法。 当事人使用司法程序主张诉求 时必然会考虑成本问题。 因为无论审判能够如何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 的代价过于昂贵,人们往往也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小额诉 讼的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从而使诉讼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适应,让当事人权衡诉讼 的利弊后,能用司法手段争取诉求,体现“司法便民”。 从各国实行小额诉讼 的程序的经验来看,小额诉讼的程序具有简易、便利、快速等特征,让当事人 不因复杂的程序而对诉讼避而远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0.html

其次,小额诉讼的程序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是 有限的,如何针对各类案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是在设计程序时应当考虑的问 题。 设计程序的通行做法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区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对 标的数额特别小的案件配置相对于复杂案件更少的司法资源,是小额诉讼的 程序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之一。 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与社会上通过交易行使权 利是不同的,因为除本案原、被告外,还有很多人正在或即将通过法院解决纠 纷。 为此,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均采纳了所谓的“费用相当性原则”,即根据 案件金额对纠纷作出分类,分别适用繁简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与 诉讼成本基本相当。

总之,建立小额诉讼的程序是使有限司法资源效益最大化的体现,是对 简易程序的创新与发展,并不是简单的程序简化,而是本着对程序正义、程序 理念和程序价值的尊崇,赋予了程序更多的时代特征。

 

四、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指导思想

(一)明确程序定位,小额诉讼的程序应平衡公正和效率

平衡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之一,构建科学的小额诉 讼的程序,首先应以平衡公正与效率为原则。 相比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小 额诉讼的程序更为简易、快速,如由法官独任审理、审级更少、审限更短等,体 现了效率上的提高。 设计小额诉讼的程序,必须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制度兼顾公平:一是程序的简便并不代表对案件的不重视,对案件的审 理仍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是需在明确其程序定位的基础 上,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范围。 三是结合我国现有的再 审制度,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申请再审。

(二)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 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纠纷类型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主体多元 化、矛盾交织复合化等特点,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意义重大。 目前,我 国已通过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法律构建起诉讼与非诉讼并存 的纠纷解决机制。 增加规定小额诉讼的程序,也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的重要环节。 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对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构建诉讼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

(三)立足我国国情,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的程序

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法律制度只有符合本国的政治架构、经济 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背景,才能扎根于社会土壤。 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的程 序,必须坚持立足我国国情。 目前,英国、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 国台湾、香港地区都设立了小额诉讼的程序。 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的程序 时,不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照搬照抄,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 民事审判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在调研的基础上设计我国的小额诉讼的程 序。 只有坚持立足国情,才能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的程序。

五、我国的小额诉讼的程序

在高效快捷的审判需求和案件大量增加的大背景下,如何在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诉讼当事人,是完善我国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时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小额诉讼的程序具有让大众接 近司法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程序价值。 建立并优化完善小额诉讼的程序,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凸显其程序特点和优势,进一步发挥小额 诉讼的程序高效便捷、一次性终局解决纠纷的功能。

本条第 1 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 行一审终审。 第 2 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第 1 款规定的 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但在 2 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理解本条,

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 小额诉讼的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民事案 件中适用 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定于简易程序一章,表明小额诉讼的程序与简易程序 相同,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 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 小额诉讼的程序仅适用于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的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小额、简单的民事案件提供更方便、更 快捷、更经济的诉讼程序,以小额、简单作为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案件 标准,才能真正体现小额诉讼的程序定位,发挥其程序功能。 因此,小额诉讼 的程序的适用范围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 民事案件。 在这里,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 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

2021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由“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修改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简单金钱给付 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以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诉讼请求,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给付金额确定的民事案件。 由于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诉讼请求单一,案件涉及的财产利益的范围也较为确定,当事 人之间争议不大,因此也容易判断该案件是否满足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标 的额标准。 简单金钱给付以外的民事案件所涉及的财产利益可能会增加程 序的复杂性,比如可能会需要进行财物鉴定、评估等,如果超过了适用小额诉 讼的程序的标的额标准,还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或者转换成普通程 序,增加了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的程序 也主要集中适用于审理“小额钱债”纠纷。 因此,2021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案件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 除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原则上不得适用小额诉 讼的程序。

3.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 员年平均工资 50%以下 如何合理确定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标的额,是需要在立法过程中重点考虑 的问题。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来看,如果将小额诉讼的 程序的标的额上限确定得过低,将导致小额诉讼案件过少,不能发挥小额诉 讼的制度优势;如果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标的额上限确定得过高,大量一审 民事案件将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方面不能达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目 的,另一方面也可能违背我国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小额诉讼的程序的额度 标准关乎老百姓对小额诉讼制度的认识、社会稳定以及纠纷的顺利解决,因 此,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标的额的确定应当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

此 外,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差距较大,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标的额不 宜采“一刀切”的方式规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绝对数,可以根据各地的经 济发展水平规定一个相对的数。 为此,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适用小 额诉讼的程序的标的额确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 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从司法实践来看,小额诉讼的程序自确立以来发挥了程序高效、便捷、低 成本、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制度优势。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收入的 提高,司法实践部门反映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标的额上限已经略低于实践发 展,导致小额诉讼案件过少,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率低。 2019 年,第十三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 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全国 15 个省(区、市)的 20 个城市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试点工作。 在该项试点工作 开展之前,小额诉讼的程序的适用率仅为 5. 7%。 2020 年 1 月 15 日,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 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落实,该试点中一 项重要内容即完善小额诉讼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 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提到,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率从试点前 的 5. 7%,上升至 19. 3%,形成常态化适用趋势;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期限 为 27 天,少于法定审限的一半,提起再审率为 0. 1%,再审改发率为 0. 01%,实现了司法质量、效率的双提升。 从域外司法实践看,各国小额诉讼案件标 的额总体上也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同步提高。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1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适用小额诉讼 的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进行了调整,将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民事案件 的标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 以下”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 以下”,以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尽可能满足低成本及便捷解决纠纷的需要。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小 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标准,一方面可以与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另一方 面可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总额来判断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的 程序。

4. 小额诉讼的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的程序快捷、简便的特点要求其适用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 序的特殊审级制度。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审级制度都有特 殊规定。 有的规定一审终审可以异议,如日本;有的规定原则上一审终审,特 殊条件下可申请二审,如德国;有的规定有条件的二审终审,可以再审,如我 国台湾地区。 就审级制度而言,某一诉讼经过的审级越多,诉讼耗费的时间 就越长,成本就越高。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来说,其标的额本身就小,为了很小 的标的额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并不利于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反而 可能扩大矛盾,产生额外的纠纷和争议,最终可能违背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基 本特点和属性。 小额诉讼涉案标的额较小,为迅速解决民事争议、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没有必要再实行二审终审;同时如果小额诉讼实行二审终审,设 立小额诉讼制度将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 因此,本条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 审终审。

5. 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法定适用 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于小额且简单的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本条第 1 款规 定了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条件和标准:既包含了标的额的客观标准,也包含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主观标准。 在司法实 务中,应注意避免仅考虑客观标准而忽视主观标准,不能仅以标的额大小来 确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还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案件是否符 合主观标准。 如果案件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 一条件,即使标的额非常小,也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法定适用条件具有强制性。 因为小额诉讼的程序的 适用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国家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的 问题。 因此,一旦案件符合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 依职权决定适用,当事人无权选择不适用,但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6. 小额诉讼的程序的约定适用 对于小额诉讼的程序能否约定适用的问题,2012 年的民事诉讼法没有 作出规定,因此当事人无法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2021 年民事诉讼法 修改时,采取了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即在一定标的额以下的案件,采取 强制主义;标的金额在一定范围的案件,采取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 具体 体现在本条第 2 款增加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约定适用,即“基层人民法院和 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 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 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这既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 的约定,也扩大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适用范围。

至于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方式,既可以是当事人双方 诉前约定适用,也可以是立案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适用。 人民法院也 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充分告知小额诉讼的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后,征询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可以适用。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后,原则上不得反悔,以保 证诉讼的有序性和程序的稳定性。 但是,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的 程序审理。

7. 对小额诉讼的救济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看,很少采用一审终审而无 任何救济的方式。 当小额诉讼案件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后,应该给予对不公正 判决予以补正的机会,但同时小额诉讼的程序大众化、成本低廉化、效率最大 化的基本价值目标也应被严格遵守。 本法规定小额诉讼的程序实行一审终 审制,即对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的,不允许上诉。 保证小额 诉讼的审判公正,应当与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挂钩。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 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根据本法第 211 条规 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 有新的证 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 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 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 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 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 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 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结的 民事案件,有上述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8. 简易程序其他体现简易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的程序 为体现小额诉讼的程序方便、快捷的特点,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小额诉讼 的具体程序设置了区别于普通程序的特殊规定。 例如,美国对小额诉讼的程 序设计及运作力求简易、非技术性,如对律师代理予以限制,大力简化起诉和 送达的方式,允许被告不答辩,可以在周末或者夜间开庭审理,以一次开庭期 日内审理完毕并结案为原则等。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小额诉讼的程序 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如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但当事人明 确要求开庭的需开庭,简化证据收集程序,省略判决书记载的内容等。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的程序应一次审结、证据调查的范围较窄、即日宣判等。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的程序可以在夜 间或休息日进行,允许选择使用表格化诉状,限制证据调查,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

小额诉讼的程序是规定在简易程序一章中的,因此,除了该章中对小额 诉讼的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规定以外,该章中的一些规定,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 等在小额诉讼的程序中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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