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 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方式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2.html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按照普通程 序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采取合议制的审判方式,即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因此无须采用合议制,一人独任 审判也可以保证审判质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2.html
独任审判是审判组织的简化,但也要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独任审判同 样要告知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等的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 事人如果提出,应按本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办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2.html
简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还可以不受本法第 139 条、第 141 条、第 144 条 规定的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2.html
本法第 13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 时间、地点。”适用简易程序则不受这个规定的约束。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 出的法庭公开审理案件,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如通过有线广播通知或者 让村民委员会传话等,无须发布公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2.html
本法第 141 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 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144 条第 1 款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第 2 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 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民事案件,案件要经过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告判决等阶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2.html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阶段的划分以及顺序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 庭辩论两个阶段有机结合起来,灵活掌握审理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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