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8.html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8.html

(三)驳回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8.html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8.html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8.html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8.html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8.html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8.html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8.html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18.html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裁定适用范围,可否上诉以及形式和内容要求的 规定。

一、裁定的适用范围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较多,根据本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 列范围:

1. 不予受理。

根据本法第 12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例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 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 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2. 对管辖权有异议。

根据本法第 130 条第 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 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 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 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通知原告撤诉,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 起诉。 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4. 保全和先予执行。

根据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和先予执行时,应当采用裁定的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保全 的裁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 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 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 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5.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原告起诉后,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该裁定一经作出,就 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 中止诉讼的障碍 消除,可以恢复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 中止或者 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 复议。

7.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判决书中的笔误,是指错写、误算等情况。 进 行补正时,应当用裁定方式。 补正笔误的裁定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 权利,没有上诉的必要,也没有复议的意义。

8.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况,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 在造成中止 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9.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撤 销仲裁裁决的制度。 例如,根据仲裁法第 58 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因此,本 条第 1 款第 9 项规定了裁定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了衔 接,完善了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有本 法第 248 条和第 291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 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0.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对当事人申请执 行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认定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 复议。

11.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除上述 10 种情形外,为解决某些程序问 题,对于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裁定。 例如,依特别程序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 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 使用裁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 的执行;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裁定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等。 2023 年修改民 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对承认和 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救济 方式,即本法第 303 条规定:“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 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本条第 1 款第 1 项至第 3 项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对第 4项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原 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在作出 新的裁定之前,原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裁定的形式、内容

裁定按其形式,可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 口头裁定指审判人员不制 作裁定书,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 口头裁定一般适用于比较 简单的程序问题,如准予撤诉等,口头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应当记入 笔录。 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适用于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比较重大的程序问题,如允许上诉的裁定以及终结诉讼、终结执行、不予执行 等裁定,都应当采用书面裁定形式。 书面裁定应当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当事人。

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 定。 本法第 155 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与 判决书相似,裁定书也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例如,人民法院作出的撤 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可能导致仲裁裁决确定的当事人权利的丧失。 裁定书既 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也应当写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理由等内容,让当事人 明白作出该裁定的来龙去脉,从而更容易接受该裁定书的内容。

具体来讲,裁定书应主要写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诉讼 代理人、案由。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等作出裁定的理 由。 (3)裁定的结果。 (4) 允许上诉的裁定,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允许复议的裁定,注明复议的权利和复议的法院。 (5)审判人员、书记员署 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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