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7.html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 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 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7.html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 的,记明情况附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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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庭笔录的制作、宣读以及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具体程序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7.html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中 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7.html
法庭笔录是法庭审判全部活动的反映,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依 据。 真实、准确的法庭笔录,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 纷,有利于审判人员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上诉审和再 审人民法院处理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 行法律监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7.html
法庭笔录应当主要记明下列内容:(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 等。 (2)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 若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 的情况。 (4)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 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 调查的全部情况: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 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 (7)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庭辩论的发言。 (8)原告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 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盖章,或者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7.html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 在 5 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法庭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录 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7.html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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