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五十条:法庭笔录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 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五十一条:宣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 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 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限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