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2.html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及 时审结,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意 义。 本条根据人民法院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结民事案件所需时间的情况,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 6 个月。 由于民 事案件范围广、种类多,不同种类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的案件需要专门性 知识,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的案件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与 核实证据工作,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还有的案件需要进行鉴 定、公告等。 考虑到有的案件可能在 6 个月内无法及时审结,本法作出了可 以延长期限的规定。 为了避免任意延长期限,将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期限的权 限限制在 6 个月内,如还需要延长,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2.html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此,本法对民事案件 的审理规定了上述期限。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 审限管理制度,确保高效、及时审结各类案件,不得久拖不决。 各级人民法院 都应当依法进行审限管理,提高司法效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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