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7.html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7.html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7.html
(四)宣读鉴定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7.html
(五)宣读勘验笔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7.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7.html
法庭调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各种证据予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的主要阶段,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当事 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直接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从 而全面揭示案情,为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对法庭调查的 顺序进行规范是必要的,这对于规范法庭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 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法庭审理的有序进行。 根据本条规定,法庭调查应当按 照下列顺序进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7.html
一、当事人陈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7.html
审判人员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审判人员直接就有关问题询问当事 人,并让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其诉讼请求和所根据 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提出有关证据。 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是否承 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不同意见,包括反诉,提出事 实和理由,并提出有关证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其陈述 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以针对原、被告的陈 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原告或者被告可以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 答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7.html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37.html
证人到庭作证,对澄清案件事实和查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很大作用。
根据本法第 75 条、第 76 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 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 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 等方式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应当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全 面、客观的陈述,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的陈述加以引导,还可以就有关事实询 问证人。 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分 别出庭作证。 几个证人的证言之间有矛盾的,可以当庭对质核实。 对确有正 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作出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第三人可以发表对证言的意见。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根据本法第 71 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 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作为证明案件 事实证据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对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 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就出示的证据陈述 自己的意见,以辨明真伪,必要时可以责令提供书证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对书 证的内容作出说明。 物证原物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出示物证的照片或 者复制品。 案件的视听资料应在法庭上播放,必要时,应由录制人员说明录 制情况和经过,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本条规定的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由于电子数据 证据通常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难以为人们所直接认识,且容易被篡改,目 前在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 在进行法庭 调查出示电子数据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为 当事人出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条件。 在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认定时,也要严 格遵守相关证据规则,确保认定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四、宣读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经 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考虑到鉴定主要是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 业知识作出的一种判断,它只是证据获取途径中的一种,而非绝对的、最终的 结论,对鉴定所出具的材料,用“鉴定意见”的表述更为科学、准确,也更符合 鉴定行为的本质特征。 故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本条中的“鉴定结 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针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鉴定。
开庭审理时,应当宣读鉴定意见,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知道鉴定情况和 鉴定意见。
由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的,应当告知鉴定人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如果故 意作出不正确的鉴定意见,要负法律责任。 然后,由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及其主要根据。 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不十分明确,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让鉴定人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 意见可以表示同意或者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审判人员可以宣布休庭或者宣布延 期审理。
五、宣读勘验笔录
作为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 表,都应当出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认为勘 验有误的,可以要求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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