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信用卡持卡人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的资金并非源 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 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 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
因此,持卡人将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 借贷合同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84.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 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借用人应向持卡人返还其套取的信用卡资金,即使双方有约定借 款利息,但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也无权要求借用人按双方 约定的利率或数额计算利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8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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