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辞职未提前通知并办理完工作交接,给⽤⼈单位造 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固定损失相关的证据,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如果用人单位确 有相应损失可以主张以未发工资进行抵扣损失。否则,用人单位负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次性 付清劳动者⼯资的义务,不能仅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离职而扣发劳动者⼯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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