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前审判事务中,北京市、广东省的司法机关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提前发放 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予支持。但江苏、上海地区法院大多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在职期间向劳动者 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我国法律对该问题并未明确禁止,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行约 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时间。然而即便如此,审判实务中仍然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在劳动者在职 期间先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如需证明与劳动者合意约定 先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证明确实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之外另行支付了符合法定数额的 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否则,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明确约定,若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另行在工 资之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拆分劳动者工资构 成侵害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实务中也不会直接认定为用人单位履行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 付义务,反而可能会将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认定为工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695.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