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 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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