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 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上述规定,病假的申请条件为生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医疗期内病假待遇为不 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2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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