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对处于“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用人单位如果要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或者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 形解除。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 位的解除行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21.html
(1)如果“三期”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21.html
(2)如果被辞退“三期”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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