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 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 天。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以每月30 天进行折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 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支付。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 生育津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2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23.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