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 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 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 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 三倍。”
根据以上规定,休息日加班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才需要支付加班费;法定休假 日加班,劳动者本人要求补休,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对 于延长工作时间实务中争议较大,一种理解为法律未规定可以补休即不允许补休,另外一种理 解是法律未规定,即并未排斥安排补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3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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