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 503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 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 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 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35.html
根据以上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无法精确计算,也正因如此,才需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故,用人单位可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进行考勤,但不应要求劳动 者固定时间段打卡,或以考勤结果核算薪资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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