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至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担保人等直接向人民法院交付的物品, 执行人员应当立即通知保管部门对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有价证券、金银珠宝、 古董等贵重物品应当封存,并办理交接。保管部门接收物品后,应当出具收取凭 证。
对于在异地查封、扣押,且不便运输或容易毁损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物品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保管,代为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31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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