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问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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