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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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78.html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78.html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7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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