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诸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出现在民事案件中。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78.html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78.html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78.html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78.html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78.html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78.html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78.html
(7)是否有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78.html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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