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把握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23.html
实践中,也有一些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不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最
长诉讼保护期限。如果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其他行政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二十年和五年的时限,并非指案件当事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内或五年内均可提起诉讼,而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能超过二十年或五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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